特斯拉法律顾问许晖12月6日晚打破沉默,就“特斯拉隐瞒事故销售二手车”一案的判决结果向第一财经记者独家回应称:“特斯拉不存在欺诈行为,我们将提起上诉。”
特斯拉方面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我们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但部分情况在一审未得到充分展现,我们将利用上诉的机会来澄清。同时配合法院的指导,提供更多支持性文件。”该公司还称,涉事的特斯拉车辆并未在特斯拉自己的门店发生维修。
是否隐瞒“结构性损伤”成争议焦点
12月4日,微博网友“特斯拉维权车主-韩潮”在微博发文称,特斯拉公司由于向其出售了一辆存在大面积切割、焊接的官方认证二手车,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构成欺诈,需要向车主退还379700元购车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1139100元。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有结构性损伤的车辆一般被认定为“事故车”。原告车主韩潮在使用其在特斯拉二手车平台上购买的一辆Model S二手车发生故障后,得知该车辆曾发生过车辆左后身轮胎上方翼子板的切割和重新焊接的维修记录,但其在购买该二手车的时候,特斯拉并未告知。
对此,许晖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和其他二手车平台的认证一样,特斯拉也是基于国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的规定,对车辆进行70多项关键标准的检测,其中包括车辆是否有结构性的维修,如有结构性的维修,我们肯定会告知消费者。但涉事车辆的翼子板维修未对车辆构成结构性的损伤,我们在对车辆进行整体检测评估时,该翼子板的异常并未进入我们评估的项目,因此并不存在隐瞒。”
翼子板更换等于“事故车”?
第一财经记者查询《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文件发现,翼子板包含在二手车辆评估的项目中,但是并非作为认定事故车的必选项目,也就是说翼子板的更换并不能说明车辆为“事故车”,而是要看关键的结构件是否在事故中发生损伤。
在上述文件对翼子板的定义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上的一种覆盖件”,并归类为车身外观序列。第一财经记者查询《GB/T4780-2000汽车车身术语》中关于“覆盖件”的描述,“覆盖件”是覆盖在车身骨架表面上的板制件,区别于“车身结构件”。
基于法律的判断以及涉事车辆维修的性质,许晖向第一财经记者重申特斯拉不构成欺诈,并决定上诉。他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特斯拉在一审的举证已经比较详尽了,现在我们会按法律程序规定的在15日内提起上诉,并准备补充材料。”
第一财经记者也在微博上联系到原告车主韩潮,近一年多来,韩潮一直致力于特斯拉的维权工作。他在微博上援引《GB/T4780-2000汽车车身术语》来表达了自己对“车身结构件”的理解。
“车身的结构件事组成车身本体的部分,车身本体是指结构件与覆盖件焊接或者铆接之后不可拆卸的总成。”他写道,“(涉事车辆)切割部分时从C柱切割掉了整个一侧的后围,而切割部位是特斯拉原厂与C柱一体焊接或者铆接成型的整体。”韩潮认为,翼子板的维修部分涉及到了车辆的结构件,属于“结构性损伤”。
他所说的C柱是指车辆减震器的悬挂部位,该部位属于车体骨架检查项目,对判定事故车辆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根据特斯拉方面的说法,该损伤仅涉及翼子板而不涉及车体骨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使用。
有专家认为,如果特斯拉涉事车辆仅对翼子板在刮擦后进行了切割和更换,而且从维修后的使用来看,也没有对车辆转向、制动和照明装置等安全性设备造成影响,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结构性损伤。
“宾利案”可作为判例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武峰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该案目前正处于司法审判阶段,我们虽然无法就一审判决发表评论,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以往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可以作为参考。”
武峰律师是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广受关注的“贵州宾利案”的主办律师,但他并未参与此次特斯拉案件。宾利车主杨某2016年状告经销商欺诈,一审法院裁定经销商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判处经销商赔偿金额2200多万,经销商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2018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退一赔三”的判决,酌定经销商赔偿购车者11万元。后来,宾利车主杨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这两起案件争论的焦点都在于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隐瞒,以及客观上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故意隐瞒并诱使另一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判定欺诈的主观构成要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宾利案件这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法院可以从该案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专门约定、问题是否严重及相应处理措施是否复杂、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武峰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他认为,在二审中,法院将需要对特斯拉有无对消费者主观上的故意隐瞒车辆的问题进行查明认定,同时需要查明认定案涉车辆的左后翼子板的维修是否属于“重大事故”和“车辆结构性损伤”,即是否属于应当告知消费者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客观情形。
武峰律师同时表示,在宾利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经销商“不构成欺诈,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酌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远低于欺诈“退一赔三”的金额。“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不等同于欺诈,两者还是具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区别的。”他说道。
来源:第一财经
电子通讯
SG-Auto《汽车经营&服务》的电子通讯为每周2期,每期电子通讯我们将以邮件的方式为您投递,为了便于您的电子通讯准确送达,建议您留下长期能收到电子通讯的邮箱地址。
官方微信公众号
手机扫描关注我司公众号
及时了解汽车经营与服务的业界经融消息新闻...